隐私政策
个人数据处理信息
根据 GDPR 679-2016 第 13 条(即“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我们通知您,在提供商品/服务/服务期间提供的个人数据的处理仅旨在履行合同义务和满足您的要求。 以及履行监管义务,特别是构成法律基础的会计和税务义务,以及向您提供有关我们产品和服务的商业信息,将在Baltur S.p.A. 进行,总部位于 Cento (FE) 44042,Via Ferrarese 10 增值税号。 00040200388 税法,FE Imp. Reg. n. 00040200388 C.C.I.A.A. of FE – R.E.A. n. 30835 电话。 +39 051-6843711传真:+39 051-6857527/8 网站 www.baltur.com 电子邮件 info@baltur. it使用程序(包括计算机程序),以必要的方式和限制来实现上述目的。所提供的数据将根据上述法律进行处理,以履行我们公司所规定的保密和合法性义务,并在收集数据的严格必要时间内进行处理,如果未使用,则收集时间不会超过 24 个月;此外,数据不会被泄露。出于严格的专业原因,为了更好地开展我们的服务,您的数据可能会传达给:
- 我们授权进行治疗的代表。
- 任何经过认证的平台,用于发送有关服务和绩效的新闻通讯或通讯。
- 信贷和/或金融机构。
- 我们确定和指定的外部合作者。
- 会计或税务需求的会计师和顾问。
提供数据可能是准确履行合同和合同前义务的强制性要求,不提供数据将导致无法准确完成所要求的活动。
下列情况下,处理无需征得同意:
- a) 需要履行法律、法规或社区立法规定的义务;
- b) 需要履行利害关系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产生的义务,或在合同签订前履行利害关系人的特定要求;
- c) 涉及来自公共登记册、清单、契约或任何人都可知晓的文件的数据,但不影响法律、法规或社区立法为数据知识和公开而规定的限制和方法。</li >
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规定的情况下从担保人处获得个人数据的访问权,并有权更正或取消个人数据或限制与其有关的处理,或反对处理(法规第 15 条及以下条款)。
投诉权
如果利益相关方认为通过本网站进行的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处理违反了本条例的规定,则有权根据本条例第 77 条的规定向担保人提出投诉,或向适当的司法机构采取行动(本条例第 79 条)。
以下是与利益相关方权利相关的完整条款:
第 15 条利益相关方的访问权
1.利益相关方有权从数据控制者处获得有关其个人数据是否正在被处理的确认,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有权访问个人数据和以下信息:a) 处理的目的;b) 所涉及的个人数据类别;c) 已经或将要向其传达个人数据的接收者或接收者类别,特别是如果接收者来自第三国或国际组织; d) 在可能的情况下,个人数据的预期保留期限,如果不可能,则确定该期限的标准;e) 当事人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更正或删除个人数据,或限制与其有关的个人数据的处理,或反对处理个人数据;f) 向监管机构投诉的权利;g) 如果数据不是从当事人处收集的,则提供有关其来源的所有可用信息;h) 存在自动决策过程,包括第 22 条第 1 款和第 4 款中提到的分析,并且至少在这种情况下,还存在关于所用逻辑的重要信息,以及此类处理对相关方的重要性和预期后果。2.如果个人数据被转移到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相关方有权根据第 46 条获悉是否存在与转移有关的充分保障。3.数据控制者提供正在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副本。如果相关方要求提供更多副本,数据控制者可以根据管理成本收取合理费用。如果相关方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请求,除非相关方另有说明,否则信息将以常用的电子格式提供。4.第 3 款所述的获取副本的权利不得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产生不利影响。
第 16 条 更正和取消更正权
相关方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在不无理拖延的情况下更正与其有关的不准确个人数据。考虑到处理的目的,相关方有权获得未完成的个人数据的整合,包括通过提供补充声明。
第 17 条 删除权(“被遗忘权”)
1.如果存在以下原因之一,相关方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立即删除与其有关的个人数据,数据控制者有义务立即删除个人数据:a) 个人数据对于收集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目的不再必要;4.5.2016 L 119/43 欧盟官方公报 EN (b) 数据主体根据第 6(1)(a) 条或第 9(2) 条 a) 项撤回处理所依据的同意,并且如果处理没有其他法律依据; c) 当事人根据第 21 条第 1 款反对处理,并且没有压倒一切的正当理由继续进行处理,或者根据第 21 条第 2 款反对处理; d) 个人数据被非法处理; e) 必须删除个人数据以履行数据控制者根据联盟或成员国法律所承担的法定义务; f) 个人数据是与第 8 条第 1 款所述的信息社会服务提供有关而收集的。 2. 如果数据控制者已公开个人数据,并且根据第 1 款有义务删除这些数据,则考虑到可用的技术和实施成本,数据控制者应采取合理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告知处理个人数据的数据控制者当事人删除其个人数据的任何链接、副本或复制品的请求。 3. 第 1 款和第 2 款不适用于以下处理所必需的范围:a) 行使言论和信息自由权; b) 为履行数据控制者所遵守的联盟或成员国法律规定的处理义务,或为执行数据控制者所拥有的公共利益或公共权力任务;(c) 为第 9(2)(h) 和 (i) 条以及第 9(3) 条规定的公共卫生领域公共利益原因;(d) 为第 89(1) 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存档目的、科学或历史研究目的或统计目的,只要第 1 款所述权利可能导致此类处理目标的实现无法实现或严重破坏;或 e) 为在法庭上确立、行使或辩护权利。
第 18 条 限制处理的权利
1.当发生以下假设之一时,相关方有权从数据控制者处获得处理限制:a) 相关方对个人数据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在数据控制者验证此类个人数据准确性所需的时间内;b) 处理是非法的,相关方反对删除个人数据,而是要求限制其使用;c) 尽管数据控制者不再需要它们用于处理目的,但个人数据对于相关方确定、行使或在法庭上辩护权利是必要的;d) 相关方已根据条款反对处理